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废止<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
 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对外投资日益增多。为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其对外投资行为,推动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