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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重新登记的管辖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登记机关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和登记档案一并移送有登记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由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重新登记。原登记机关有公司登记权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请重新登记的公司,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不移送。

  三、重新登记的期限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凡在此期限内未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未达到重新登记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为公司,应依法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公司字样。对既不申请重新登记、又不申请变更登记,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重新登记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国发[1995]17号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重新登记的条件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登记,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发[1995]1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对重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是否合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和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和股东出资情况;
  (三)公司章程的必要条款及章程制定程序;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五、重新登记的程序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按如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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