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
上市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期满的五个交易日前,向我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具体填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人员;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则不需要提供本款人员名单;
5、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6、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筹划、制定、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填报格式如下:
姓名/名称
| 类型
| 股东代码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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