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所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三、停牌及材料报送具体办理方法
1、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可以以存在重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
2、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请必须采用附件1的格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除“其他”栏可以视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他栏目均为必填栏目。
3、停牌申请提交时间必须填写至“分”。停牌申请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长亲笔签字。
4、本所设立专门的纸面传真机(传真号0755-25918587)在交易日收市后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接收上市公司的有效停牌申请。该传真机只在上述时段方能接收上市公司停牌申请。上市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提交的停牌申请不得早于通过前述专门用途传真机的提交时间。
5、本所对接收到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停牌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停牌申请经统一登记后才分发到监管人员。上市公司必须在确认监管人员收到停牌申请后才能开始与监管人员沟通重大重组相关的业务。
6、上市公司必须在重大重组停牌申请得到同意后,方能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
7、上市公司在按本所要求办理停牌申请事宜后,在停牌期满的五个交易日前,应向本所提交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相关人员范围按照附件2的要求确定。存在《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
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向本所提交相关说明。
8、本所设立专门的材料接收人员,对上市公司报送的与重大重组相关的材料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9、上市公司待重组事项公告完全符合披露要求后,可通过本所业务系统提交,并入常规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完成相应的披露工作。
四、证券停牌后的工作
1、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如确有必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时间也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但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每次延期仍需按本指南第三条“停牌及材料报送具体办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停牌申请,同时向本所提交符合披露要求的实质性进展公告。本所将视情况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