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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支持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基层卫生(妇幼保健、社区卫生、乡村卫生机构等)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同时,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新农合信息平台、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病历试点等专项信息系统建设。

  (十)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中医院(含民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民族医药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中医民族医药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适宜技术推广、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等工作;加强中医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发展中医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中的作用;扶持和促进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卫生部成立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国卫生援疆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口支援省(市)、受援地(市、师)卫生厅(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员。同时,为了加强对卫生援疆工作的组织协调,卫生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新疆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争取多方支持,加快项目实施。各对口支援省(市)卫生部门要主动协调本省(市)有关方面,按照中央优先支持医疗卫生等民生工程的要求,将受援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作为最优先、最重点的民生项目纳入援建范围;未能纳入对口援疆专项规划的,由卫生部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优先安排;仍难以解决的,由新疆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给予特殊解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获取更多政府卫生投入。在已经争取到的国外赠(贷)款项目中,中央选择适宜项目,从范围、标准、时序等方面向新疆倾斜。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实施。建立卫生援疆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卫生援疆规划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研究制定卫生援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有关工作;支援和受援地区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报送卫生援疆工作信息。在实施对口支援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对各类援疆资金和项目的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干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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