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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第八条 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以下职能: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等。

  第九条 银行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包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 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范围:应参照本规范对具体产品进行定义,并按银行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业务范围。
  2、组织结构:应明确业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授予保理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3、客户准入:应按照保理业务特点,制定适当的客户准入标准。
  4、账款标准:应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账期、付款条件、交易背景和性质等。
  5、授信审批:应结合保理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政策、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银行可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6、同业风险管理:应对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授信管理。
  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8、收费及计息标准:应根据业务成本、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计息标准。国际保理融资利率可采用内部资金成本加点方式厘定,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可按不低于票据贴现利率执行。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
  2、额度申请及核准。
  3、协议签署:银行应与债权人签订业务协议,可不与债务人签订协议。
  4、交易真实性审查。
  5、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
  6、额度使用及管理: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额度的启用、占用、变更、冻结和取消等。
  7、融资发放。
  8、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9、费用收取及支付。
  10、特定情况处理:包括贷项清单、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和担保付款的处理等。
  11、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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