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五条 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 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第三章 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模等,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负责制度制订、产品研发、推广、业务操作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