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0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
(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 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四条 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