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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9号――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有关事宜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49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现对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运输方式。

  二、允许吉林省内贸货物从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限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从上海、宁波口岸复运进境。

  境外换装作业仅限在朝鲜罗津港中国承运企业租用并经营的专用码头进行。

  三、试点阶段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吉林省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经营企业到长春海关办理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符合海关规定的银行保函等担保;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非集装箱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商品仅限于煤炭。

  六、使用集装箱装载的跨境运输内贸货物(不包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海关在珲春口岸施加封志,经公路直接运至朝鲜元汀里-罗津港,使用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七、承运内贸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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