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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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