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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地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由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自行审批或授权审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将地方气象事业机构的资产处置情况抄送中国气象局。
  第四十条 各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制定本地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

来源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投资)日期

价值

处置方式

备 注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上级预算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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