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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单位,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单位,应按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中国气象局。由财政部为中国气象局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国气象局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中国气象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为中国气象局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国气象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中国气象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及其所属地、县气象局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中国气象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对二级预算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气象学会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地方气象事业机构,其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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