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七条 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八条 各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中国气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中国气象局审批。其中以下情况由中国气象局授权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审批:
  (一)除土地使用权(含随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置的地面建筑物)、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外,各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资产;
  (二)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报废、报损,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国气象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一次性无偿调拨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资产;
  (四)气象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不含)以下的捐赠。
  中国气象局授权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各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四份)报中国气象局备案,中国气象局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在审核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如有必要,可对拟处置的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审批单位审批。审批单位按照审批权限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中国气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各单位根据审批单位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气象专用设备应当经过中国气象局业务职能司审核或授权审核),评估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气象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由划出单位提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国气象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统一布局建设项目中涉及资产无偿调拨的,其各主要建设单位(项目办公室)应将资产调拨单于实物资产调拨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至调入单位。资产调拨单应当一式二联(调出方、调入方各执一联),资产调拨单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资产名称、资产数量、资产型号、资产价格、调拨日期等内容,并加盖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三)各单位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气象部门外其他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的,划出单位应与接收方协调一致,并提出申请逐级报中国气象局审核后送财政部审批。
  (四)地方单位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各单位的,各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逐级上报中国气象局备案。中国气象局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气象部门外其他中央单位的,提供双方意向性协议,以及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七)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地方单位的,提供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同意划出的相关文件,以及接收方省级财政厅(局)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