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气发〔2010〕6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安全完整:各单位要定期对自用和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风险控制: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注重绩效:各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流程,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九条 各单位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购置的资产,如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家具、微机(包括台式和便携式)、相机、摄像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等资产要落实到使用人,其中多人共同使用同一资产的要指定一名使用代表人。配备或领用以上资产,应当由资产使用人或使用代表人对配备和领用的资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后签收。使用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交回配备和领用的以上资产,应当及时交回,并且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对交回的资产进行核对后签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自用资产的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各单位利用货币性资金和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各单位应当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在800万元(含)以上的(实物资产指单项或批量价值的账面原值,下同),经中国气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及其直属单位,对外投资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中国气象局审批;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所属地、县级气象局对外投资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中国气象局授权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审批。各单位于批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四份)报中国气象局备案,中国气象局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