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性作用,加快地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和出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防御重点,编制和出台超前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省、地、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省、地、县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坚持与国家级规划相衔接并比国家级规划内容更细化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牵头,发展改革、气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编制,做到行政与技术的相互结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撑。要以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区划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依托,以多发、频发气象灾害的防御为重点,以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警能力、灾害风险管理和防御水平为标准,明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防御重点、主要任务和防御措施等。2010年,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启动省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实现规划的出台;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县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和出台的试点工作。
四、充分利用《规划》实施的重要时机,不断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要加强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系统建设,构建气象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发展精细化气象预报业务和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要在城乡规划和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农业产业布局和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提供科学依据。要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完善防灾法规和标准,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普及,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范能力。要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形成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要加强社会、乡镇气象防灾减灾队伍建设,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示范社区、村镇的创建活动,提高基层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五、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贯彻落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规划》贯彻落实的工作计划,并将《规划》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切实抓好各项贯彻实施工作。要在不断总结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和《规划》执行相关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健全与地方政府和部门联动机制,着力提高《规划》执行中的有效性。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对下的指导检查,协调一致地推动《规划》在各级气象部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要注意随时收集、整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中国气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单位贯彻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