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气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气象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气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气象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预算单位和相关人员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气象局、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及地(市)级气象局机关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内设机构)和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
预算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合法、真实、完整。
预算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计财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但因各预算单位的有关内设机构提供的预算编制基础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除外。
预算编制基础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而导致预算编制不符合要求的,各预算单位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中,立项依据不足、文本编制不规范、预算测算不实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项目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采购事项,以及会议、差旅、印刷、培训、出国(境)和委托业务等事项审核不严,导致重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或项目无法实施的,负责项目审核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计财部门应按国家或部门出台的支出定额及标准对项目支出内容进行审核,因审核不严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计财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