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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及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及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附件1: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以下简称专业专家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 [2007]49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具体负责,主要包括: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推荐与聘任、聘书核发与管理、考核评价与表彰、续聘与解聘、业务培训与交流以及信息采集与维护等。
  第三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推荐与聘任。
  (一)专业专家分委会委员每届聘期三年,换届人选从专业专家组成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级的人员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产生,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和国家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性公司按资格条件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员要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分委会委员推荐表》(附件1),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聘任。
  (二)专业专家组成员每届聘期三年,换届人选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省级烟草专卖局、工业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和国家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性公司按资格条件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员要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组成员推荐表》(附件2),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聘任。
  (三)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职业(岗位)标准、鉴定培训教材和题库开发工作的需要,适时对专业专家组成员进行增补和调整。增补和调整人选由鉴定站或国家局相关部门和专业性公司按资格条件进行推荐,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聘任。
  第四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聘书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制作。专业专家分委会委员聘书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发放,专业专家组成员聘书由推荐单位负责发放。发放单位要做好聘书发放的登记和签收工作,发放名册和签收单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
  (二)聘期内聘书遗失要进行补办,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补办聘书。
  第五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考核评价与表彰。
  (一)考核评价采取日常考核评价和聘期期满考核评价两种方式。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务水平、承担工作量以及工作质量等。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9-60分)和不称职(59分以下)。
  (二)日常考核评价在每次鉴定技术性工作结束后进行。由各专业专家组组长对本组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对专业专家组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分别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日常工作情况考核评价表》(附件3),此表记入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以下简称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
  (三)聘期期满考核评价在聘期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组织,专业专家队伍成员按要求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自评表》(附件4),由所属鉴定站或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四)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期内的日常工作记录及评价、聘期内个人自评以及承担行业鉴定工作项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任期考核评价表》(附件5),此表记入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
  (五)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期内考核评价结果,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人员,经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六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续聘与解聘。
  (一)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任期满,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聘期内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报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批。需续聘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发文续聘并核发聘书,不再聘用的自动解聘。
  (二)专业专家队伍成员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意见,报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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