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