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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制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银行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当地外汇局填报。
  2、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的数据,仅供备案使用,不纳入当地外汇局报总局的统计数据范围。法人机构以及负责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当填报全辖数据。
  3、“未使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额度”,是指“已核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减去“融资性对外担保”。
  4、融资性对外担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报告期发生额-报告期到期额(6)。
  5、对外担保履约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银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反担保人(保函申请人)资金办理的担保项下对外支付。

  附件3(2)
  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

  填制单位:(公章) 报告期: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编号签约时间被担保人名称担保项下债务金额原币种期限被担保人是否与境内企业有股权关联融资目的是否用于境外企业收购被担保人是否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受让方备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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