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