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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33号)安排,经研究,决定举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

  1.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解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4.国内外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

  5.地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介绍。

  6.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及自动化控制技术。

  7.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危险化学品子系统简介。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10年10月18~22日(18日报到)。

  地点:国家电网公司高级培训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拨子(总机:010-51978000)。

  四、其他事宜

  1.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分配名额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报名回执(附件2)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薄书平、郭琳;联系电话:010-84275761、84276030;手机:13910751036、13810880363;传真:010-84273296;电子邮箱:guolin@chinasafety.gov.cn)。

  2.培训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专题业务培训证书。

  3.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需交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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