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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

  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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