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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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