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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现将《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颁布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国指发明电〔2010〕2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确保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捐赠资金全部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二)尊重意愿。尊重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捐赠人定向重建项目。

  (三)专账管理。严格区分财政资金与社会捐赠资金的性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

  (五)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六)全程监督。严格规范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二、使用范围

  (一)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落实,青海省将定向项目具体落实到责任单位,对确实无法落实或确需调整的定向捐赠资金,由青海省提出调整意见,并反馈捐赠接收机构,由捐赠接收机构商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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