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设立2家分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17号)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承销保荐上海分公司的申请报告》(瑞银报字〔2009〕0113号)、《关于设立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报告》(瑞银报字〔2009〕011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承销保荐上海分公司,经营上海、浙江、江苏和安徽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以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专门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分公司设立后,你公司总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业务制度和设施,并向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本批复文件相关内容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当自通过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