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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审核发放和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严格实行分级发放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因此,凡是应该由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发放;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发放,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注销和收回,并按照《种子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同时,除地方法规授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经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的,其余一律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生产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领取林木良种《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等。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填写注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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