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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
  我国粮食生产连续六年丰收,今年夏粮再获好收成,国内供需平衡有余,库存充裕,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但是,近来一些地区出现灾害性天气,导致粮价上涨预期增强,一些企业盲目“跟风”抬级抬价在短时间内大量收购粮食,致使出现农民惜售、企业惜卖、市场供求一时骤紧的局面。这种做法扰乱了粮食市场秩序,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带来困难,也不利于管理好通胀预期。为保证粮油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质价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临时存储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粮油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有政策性收购任务地区的省级价格、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价格时,有关企业要立即停止政策性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对委托收储企业挂牌收购政策性粮油的要严格审查,及时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
  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明显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二、加强收储业务管理。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要严格落实政策性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企业健全粮油收购的各项手续,及时填写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如实报送收购数量、等级、价格等情况。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延伸库点的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的验收和监管,规范企业收储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对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要跟踪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逐笔进行核查。要加强对政策性库存粮食交易、出入库的管理和跟踪检查,严禁将已销售的库存陈粮转为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杜绝“转圈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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