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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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