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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援建2010年“雪炭工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援建2010年“雪炭工程”的通知
(体群字[2010]104号)


有关省、自治区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按照《关于2009-2010年“雪炭工程”实施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08]73号)要求,经对各省(区)“雪炭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总局批准,决定在2010年援建河北省献县等88个“雪炭工程”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援建资金

  国家体育总局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西藏自治区每个项目300万元,其他省(区)每个项目150万元。

  二、建设工期

  受援项目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标志使用

  总局将在受援项目完工后向其发放统一的标志牌。标牌长、宽为60×40CM,铜质;字体内容第一行为中国体育彩票LOGO标志,中间行为“中国体育彩票雪炭工程”,落款为“国家体育总局援建”。

  四、组织领导

  2010年“雪炭工程”建设在总局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下进行,群体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群体司领导下,总局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办公室(华体集团体育设施咨询中心)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检查并提供设术咨询。

  有关省(区)体育局要成立“雪炭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受援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五、有关要求

  有关省(区)体育局要与本省(区)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总局援建资金使用的监管,杜绝截留或挪作他用。受援项目对总局援建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为保证受援项目不留资金缺口,有条件的省(区)要匹配适量资金,并督促受援项目申报单位落实配套资金。

  受援项目要按照上报总局的建设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等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要结合工程建设,同步研究制定场馆建成后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方案,确保场馆建成后能正常运行,充分、持续地发挥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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