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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 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

  附件:
  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

  驾驶部职务

职务类别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驾驶员

驾驶类毕业生申请初级职务证书

一类

持有一类大副或者二类船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持有一类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36个月。

持有一类三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在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24个月,或者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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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二类

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36个月,或者持有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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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15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

在3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15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三类

持有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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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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