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
(建科综函[2010]106号)
陕西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厅(委)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委)依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
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本省(市)范围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厅(委)在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