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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各打捞局或船舶接到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应立即了解、核实信息来源,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船舶(标的物)船名(名称)、船上人员情况、船舶呼号、位置、船旗国(国籍)、船籍港、船舶类型、载货、起止港、主尺度、当前吃水、吨位、船舶通讯方式、船东、管理公司、经营人或代理人、船舶保险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船舶(标的物)遇险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环境水域的污染损害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执行任务水域的实际水文气象情况,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水表温度、冰情、能见度、流速和流向等。
  (四)执行任务的船舶名称、船位、出动时间及预计抵达时间。
  (五)执行任务的预案、执行任务时存在的困难及取得的效果,现场组织指挥方式及其他单位力量参加执行任务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打捞局应将以下情况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一)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二)执行任务的工作总结,现场作业的照片、录像资料。
  (三)船舶的每日动态信息(每日20时前报)。
  (四)有关抢险救捞月报表(每月26日报)。

第七章 出国船舶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打捞局如调遣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执行出国任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执行出国任务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
  各打捞局出国船舶启航前,其航行计划和安全措施应报本局调度室、安监处、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出国任务。
  第十八条 除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外,各打捞局其他船舶出国执行任务,应在船舶出国前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航行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赴香港、澳门地区执行任务,由各打捞局批准,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船舶赴我国台湾地区或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执行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经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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