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业打捞船舶的调度指挥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人命救助优先原则:专业打捞船舶在执行任务时,如涉及紧急状态下的人命救助,应先行救人;如被救船舶或设施上人员无生命危险或不具备先行救人条件,应尽可能连人带船(设施)一起施救。
(二)抢险救捞优先原则:当抢险救灾、海上救助、应急打捞清障与其他经营活动冲突时,在船舶、设备和人员等调配使用上,必须无条件地优先服从抢险救灾、海上救助、应急打捞之需要。
(三)应急抢险先行原则:各打捞局或专业打捞船舶在接到特别紧急的抢险救捞信息时,可先采取行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部救捞局。
(四)安全有效原则:专业打捞船舶在实施船舶、财产救助与打捞时,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人命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减少财产损失,取得最佳救助打捞效果。
(五)依法救捞原则:各打捞局及专业打捞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对海上遇险船舶、财产的救助、打捞。
(六)统一协调指挥原则:各打捞局联合执行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或由其指定的打捞局统一协调指挥。
现场如有救捞系统不同单位的多艘船舶共同执行抢险救捞任务时,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或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的打捞局指定其中的一艘专业打捞船舶任现场指挥船。参与救捞的船舶要服从指挥,密切配合。
第四章 救捞总值班室、调度室职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设立救捞总值班室、各打捞局设立调度室,昼夜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调度指挥、监控。所有船舶必须在救捞总值班室或调度室统一调度和指挥下行动。除特别紧急情况外,各船舶在未得到调度指令前不得擅自行动。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随时掌握各打捞局所属船舶的动态及打捞力量的部署情况。
(二)根据上级领导指令,对专业打捞船舶实施调度指挥;及时准确下达上级领导对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的行动指令;随时了解作业现场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三)督查船舶安全和技术状况、值守情况、通讯保障(含C站技术状态)等相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各打捞局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