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
为做好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根据2009年绩效考评结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控制指标(见附件3)。
请根据分配的资金控制指标,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文件和立项材料,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各1份)。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在继续实施第一批重点县建设的基础上,新增一批重点县,着力加快重点县建设步伐。同时,强化资金整合,引导项目对接;突出建设重点,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建设管理,严格奖优罚劣;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等;
4. 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 m3)。
具体建设范围,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问题。
将山丘区小农水建设作为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修建各类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工程,特别是做好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机井、小水窖、小塘坝、小泵站等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且旱灾发生较为频繁的地区,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作为小农水建设重点之一。
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为建立和创新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探索节约农业用水,减轻农民用水负担,促进农民增收的新路子,财政部、水利部决定选择部分省区,在第二批重点县建设中,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第二批重点县和2010年专项工程项目。
(一)第二批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
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指标。
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县域内耕地面积应主要在大中型灌区覆盖范围内,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较为规范,水价改革具备一定的基础。
(二)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
不属于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建设范围的其他县(市、区),可以申报2010年专项工程项目,基本条件是:
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3、水源有保证。
四、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各级财政部门、
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整合工作。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打捆下达,突出重点,集中用于重点县建设。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
资金整合要注重实效,要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将中央财政小农水项目和整合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或相近区域,实行整村整乡推进,做到集中连片、项目对接、优势互补。各地要积极探索重点县建设资金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资金的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要根据各团、场的实际情况,将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小农水专项资金整合起来,发挥资金集中优势,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二)补助标准
2010年,中央财政对第二批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实行定额补助;中央财政对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适当增加补助。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农[2009]335号文件第十条执行。2010年,地方可从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用于项目管理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一批重点县
第一批重点县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各地。请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第一批重点县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县资格,已拨付的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调整用于2010年新增重点县建设。
(二)第二批重点县
各地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第二批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补助规模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第二批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0年度)标准文本》(见附件2),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编制《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时还须包括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内容(编写提纲见附件3)。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各县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财政部、水利部再次审查。再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并相应调减该省(区、市)第二批重点县名额。
4、资金下达。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
此外,第一批、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1年度标准文本,请在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核审。
(三)专项工程
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
2、申报程序。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4)和《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5),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各县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批复。
4、资金下达。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项目县(单位)按照审批后的《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工程建设。
六、审查要求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重点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计划的。
3、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07-2009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缺乏可操作性或所附资料不全的,暂不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二)专项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报县,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1、建设项目超过规定范围。
2、近三年(2007-2009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指南附件:
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编写提纲
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0年度)标准文本(略)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编写提纲(略)
4、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5、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略)
6、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
指南附件1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
(2010-2012年)编写提纲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简述县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农业人口、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及高效农业发展状况等。
(二)小型农田水利现状
包括县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类型、规模、分布及完好程度;节水灌溉及高效节水发展状况;渠系水利用系数、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及运行情况;水源工程运行状况;近年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及成效等。
(三)水资源状况
全县水土资源总量,水土资源可利用量,开发利用程度,重点对开发利用潜力进行分析(从耕地面积、灌溉面积、水资源利用现状、可利用量等条件进行客观分析)。
二、开展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
从工作组织、资金筹措、设计施工能力、管护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可行性。
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
重点介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任务情况。
四、重点县实施计划
(一)建设目标与任务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要求,以经审批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制定重点县三年建设的具体目标与任务(用数据说明)。
分年度详细说明工程建设范围和布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与规模、建设标准等。
(二)工程建设与管理
依据《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着重说明本县加强工程建设与管理、确保重点县顺利实施,推进小农水工程建后管护,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对策措施。
(三)资金筹措
根据重点县建设目标与任务,分年度测算各类主要建设内容的费用和总费用,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四)预期效益
分析预测重点县建设完成后可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
(五)资金整合计划
根据本县近年来各种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重点县建设目标与任务,分年度提出资金整合方案,分析整合资金的预期效益,说明对完成重点县总体目标发挥的作用。
五、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部门协调联动、资金筹措与整合、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说明保证重点县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预期效益的重要措施。
六、附件
附表1-7
小农水项目区分布示意图及整合资金项目区示意图(应注明分年度项目区范围)
附表1
重点县基本情况表(截至2009年底)
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情况 | 水资源利用情况 | 用水户协会情况 |
总人口 (万人) | 乡村人口(万人) | 地方财政收入 (万元) | 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元) | 耕地面积(万亩) | 水利工程设计灌溉面积 (万亩) | 有效灌溉面积 (万亩) | 节水灌溉面积 (万亩) |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万公斤) | 粮食播种面积 (万亩) | 水资源总量 (万m3) | 水资源可利用量 (万m3) | 水利工程总供水能力(万m3) | 农业用水总量 (万m3) | 用水户协会数量 (个) | 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 (万亩) |
| 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 | 其中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
渠系工程现状及建设任务表
灌区规模 | 设计灌溉面积 (万亩) | 有效灌溉面积 (万亩) | 节水灌溉面积 (万亩) | 渠系工程现状 | 建设年份 | 建设任务 | 主要工程量 | 工程 投资 (万元) |
渠道 | 渠系建筑物 | 改造渠道长度 (km) | 渠系建筑物 | 土石方(万m3) | 砌石 (万m3) | 砼和 钢筋砼 (万m3) |
设计长度(km) | 现有长度(km) | 已衬砌长度(km) | 工程 完好率(%) | 设计 座数(处) | 实有 座数(处) | 工程 完好率(%) | 新建 座数(处) | 改造 座数(处) |
合计 | | | | | | | | | | | 县级农田水利 建设规划任务数 | | | | | | | |
三年建设方案 任务数 | | | | | | | |
其中 | 2010 | | | | | | | |
2011 | | | | | | | |
2012 | | | | | | | |
大型灌区 | | | | | | | | | | | 县级农田水利 建设规划任务数 | | | | | | | |
三年建设方案 任务数 | | | | | | | |
其中 | 2010 | | | | | | | |
2011 | | | | | | | |
2012 | | | | | | | |
中型灌区 | | | | | | | | | | | 县级农田水利 建设规划任务数 | | | | | | | |
三年建设方案 任务数 | | | | | | | |
其中 | 2010 | | | | | | | |
2011 | | | | | | | |
2012 | | | | | | | |
小型灌区 | | | | | | | | | | | 县级农田水利 建设规划任务数 | | | | | | | |
三年建设方案 任务数 | | | | | | | |
其中 | 2010 | | | | | | | |
2011 | | | | | | | |
201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