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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要制度化。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对需要督促地方依法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配合,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督办。
  加强执法监察数据备案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按月汇总,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按时、在线报送违法案件电子档案等执法监察各类数据。
  三、强化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机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人员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均应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实现巡查信息的互联互通。
  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及时处置;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处,仍无效的,要报国土资源部,其中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督促地方政府整改;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在依法组织查处时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要与零报告、专项报告等情况相吻合。
  四、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
  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2条、《矿产资源法》第45条47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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