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有关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的重点项目依然存在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意识
重点项目对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重点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用地报批工作量大、任务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用地报批的协调和指导,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用地报批工作,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严格规范用地行为。
二、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工程,在确保被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帮助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要优先安排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耕地用于重点项目占补平衡,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顺利报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和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完善网上办事系统,加强电子监管,建立重点项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限时审批。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制度,缩短重点项目审批周期;涉及需要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要积极协调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必要时可建议当地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