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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和重大项目牵头单位为了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或招标,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项目验收、业务培训、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归还贷款本息;
  (二)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三)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四)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委托外单位承担工作,并拨付工作经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除成果报告外,还应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机密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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