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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按规定组织项目招标;
  (三)组织项目预算执行,负责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管理,组织项目验收;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职责如下:
  (一)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或投标文件;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四)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延续项目评估报告、项目支出预算表),报送组织实施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招标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单位将项目论证及招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及预算建议,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项目预算审核后,按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管理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支出,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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