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174号)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0年5月18日
附件: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
(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
(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项目年度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