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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口岸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口岸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0年4月30日 质检办卫函[2010]36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10年4月27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口岸调整<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措施的公告》(2010第4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告要求,继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做好口岸传染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各局要及时与公安、交通、铁路、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调整《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措施的各项相应后续工作,保证措施调整平稳、妥善落实。
  二、明确主动申报要求。要求有症状的入境人员口头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要求交通工具运营人如实、及时申报交通工具上承载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承载人员名单。
  三、加强体温监测。保证查验通道专人值守,维持口岸甲型H1N1流感防控设施、体温检测等设备不变,加强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体温检测结果准确有效。
  四、加强医学巡查和排查。结合工作实际,增派口岸旅检现场医学巡查专业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置有症状人员。对申报和发现有症状的人员要按照《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 2008]270号)详细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开展医学排查和处置,必要时追踪密切接触者。
  五、加强口岸电子监控管理。对入境人员体温检测环节进行全时全过程电子监管,体温检测数据和人员成像信息要一一对应,记录日期、时间后,同值班表一起,至少保存21天。
  六、加强口岸检测水平。加强口岸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提高传染病快速检测能力和水平,加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实验室建设,提高对口岸传染病防控的技术支撑能力。
  七、及时追踪信息。对移交医院的人员须及时追踪诊断信息,提高口岸传染病监测的有效性。
  八、加强口岸防病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强传染病预防和口岸检疫的宣传工作,服务出入境人员,增加公众对卫生检疫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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