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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

财政部公告
(2010年第41号)


  根据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北京、福建、山东、青岛、广东、海南、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32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32亿元。其中北京、福建、山东、青岛、广东、海南、云南省(市)额度分别为37、33、40、5、48、17、52亿元。各省(市)额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33%,2010年7月1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21日发行结束,7月23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3年7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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