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
(2010年4月29日 税管函[2010]93号)
银川海关:
《银川海关关于申请明确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进口货物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函》(银关函[2010]23号)收悉。根据来函所述以及我司专题调研小组赴你关调研结果,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软件使用费
根据企业签订的软件费垫付备忘录及调研情况,企业《关于垫付软件款的备忘录》和《关于垫付音声合成软件的备忘录》分别对应的“远程软件”(Desktop on-call)和“音声合成软件”(VinVoice Text To speech runtimes)用于服务或激活宁夏小巨人所进口数控系统已具备的某项功能。宁夏小巨人为此向外方支付的费用,属于数控系统实付或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软件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二、技术提成费和商标使用费
在《技术转让合同书》和《关于“MAZAK”商标备忘录》中规定了小巨人公司须按照一定的计提方式向日本马扎克公司支付提成费和商标使用费。根据合同规定和实地调研情况,技术提成费和商标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依据尚不充分,上述费用暂不计入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