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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1年11月,国务院6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10年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对《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第九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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