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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城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城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和浙江省老龄办:
  为整体推进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全国省级老龄办主任会议精神,经研究,全国老龄办决定在下列城区进行老年宜居社区试点:上海市黄浦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在下列城市(城区)进行老年友好城市(城区)试点:山东省青岛市、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长宁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浙江省湖州市和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全国老龄办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实施,务求实效,为开展全国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城区)创建工作积累经验,树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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