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落实
《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
《意见》明确提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有关财政、税费、金融、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落实
《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作为关键来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紧密配合,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和执行好
《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合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的基本建设投资,启动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落实
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年度投资,并在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安排上,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试验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
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资金,继续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落实农机作业补贴资金以及重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研究制定农机以旧换新办法。
要积极协调科技部门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急需的关键性农机和重大共性技术研发。
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争取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要主动会同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机保险业务,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实施政策性农机保险。要继续会同税务、交通等部门落实农机服务税费减免政策。
要与农机工业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水利部门等加强合作,科学制定农机工业发展规划,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推广普及节水灌溉设备等工作。
在确保
《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
《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政策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不断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