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随机抽选辖区内3-4家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按照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医疗机构自查表和省局抽查表各选2家检查是否一致)。
六、工作安排
(一)督查组人员组成
本次督查工作由国家局组织,督查组成员分别由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政策法规司、稽查局、有关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及部分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组成6个督查组,每组人员4-5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部分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每组设一名联络员。
(二)时间安排
1.督查工作自2010年7月24日开始,8月3日结束,每个检查组负责3个省(区、市)。
2.7月25日在北京召开督查组成员全体会议,进行工作动员。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工作。各督查组应当严格按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督查,在每一地区督查结束后应向被督查省(区、市)局进行反馈。
(二)参与本次督导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认真执行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圆满完成督查工作任务。
(三)各督查组督查工作结束后,应于2010年8月7日之前将《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工作督查表》(附件2)和督查报告提交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督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等。
(四)督查期间,由被检查地省(区、市)局协助安排食宿及行程,但应严格按照廉洁从政有关要求及出差标准执行。国家局将对被检查省份予以专项经费补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岳相辉 吴爱军
联系电话:010-88330515 88330505
传 真:010-88330515
附件:1.医疗机构在用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工作督查分组表
2.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工作督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在用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