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
现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