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所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都应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高毒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2011年3月底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且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到2011年9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区要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径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备案。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高毒危害防治水平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要求,采用无毒或低毒的油漆和胶黏剂,引进自动化机械设备,减少人工操作,从源头上降低高毒物质危害。要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危害防治专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制度,每年至少聘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并根据企业实际加强日常检测监控,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岗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载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接触高毒物质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企业必须为从事喷漆、涂胶、晾漆等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的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必须对接触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并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同时,还要按照法规要求,做好劳动用工、工伤保险、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尽快提升防护水平,减少和控制高毒物质危害。要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尤其要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同时也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防护技能和防护意识。要严格执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大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高毒物质危害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对于高毒物质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对因高毒物质危害治理不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