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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与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5.执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续期注册: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必须注明原注册项目及有效期);
  2.续期注册的原因及相应证明文件(如与执业单位续签的劳动合同)。
  (三)变更注册: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申请表》(必须注明原注册项目及有效期);
  2.与前执业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见证资料(如,约定聘用期已满的原劳动合同、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所签署的文件);
  3.与现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现执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到期或被吊销的;
  (四)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再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一)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造成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事实的;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到期或被吊销的;
  (四)在注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因需要暂停执业等原因,由其执业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已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七)执业单位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予以注册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况。
  (九)经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认定违反执业准则,并做出取消执业注册决定的。
  注销注册者,不能执业,不得代表其执业单位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不得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注销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确认
  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将在该协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执业单位及个人可以登录该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获取纸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书》者,可以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制发纸制证书寄至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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