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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转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时,应核查检验检测报告签字人是否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签发报告时是否在本单位执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上没有注明执业单位的,应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公布在网站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单位为准。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适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逐步向执业化发展的需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包括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并有权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聘用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检验检测人员方能在聘用单位合法执业,其所从事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在其执业的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上签字。
  第三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执业活动,并负责向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的发证机关通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执业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当在签订聘用合同后三十日内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注册,每个检验检测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中所有的检验检测项目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注册。
  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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